關於協會

採購法制與產業發展協會

創會緣起

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7年5月為配合進入世貿中心組織,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總統發佈實施以來,十餘年來無數的政府採購案件以此法制為據實施,但亦衍生了不少的問題,而這些問題當中,有的是採購法條本身的問題,有的是執行面者的問題。

採購法條本身的問題,或源自於採購法太過強調公平原則,而缺乏對經濟發展仍為政策與目標複合考量,或源自於採購法沒有相對的配套措施,而缺乏執行上之完整規範;而執行者的問題或源自於執行者之保守心態,法制系統防弊重於興利的過時司法機制與觀念,促使工程行政組織與系統只為保身而不興利,或漸進而造成執行者之消極心態,對於法制缺失,久而久之習以為常,不積極提出改善建言。

政府採購法影響與政府相關之各行各業,包含服務業、製造業...影響範圍廣大,再者民間企業仿效政府採購法的規章與精神制度,更間接擴大政府採購法的影響。

工程產業屬經濟火車頭產業,它帶動許許多多下游產業,而今工程業普遍經營困難,風險增加,獲利有限,普遍對於政府採購法怨聲載道。認為政府採購法非全面檢討修正,無法促進工程產業恢復動力,無法帶動經濟全面發展。

吾人認為此種不合理現象,應速予以改善,籌組協會建立開放式的平台,廣邀產、官、學界的專家學者,舉辦研討會座談等,期望聚集群力智慧,對於政府採購法提出具體可行的修正建議,使採購法更臻完善,帶動工程產業恢復動能,引導台灣經濟的繁榮與發展。

 
採購法制

協會成立宗旨

本會以提昇採購人員專業素養、推展採購人員交流活動、協助企業及機關團體健全發展採購管理制度、促進國際性採購學術交流 活動為宗旨。
 

守則
 
忠於組織:盡心盡力遵守公司的規定與政策
力守公正:以善意與公正的態度處理與供應商之關係
潔己奉公:不索取或接受任何供應商所提供可能影響採購決策之利益
遵守法令:符合採購所在地之相關法令、準則與慣例
堅持專業:提昇採購管理的專業與尊嚴建立供應管理的遠景與典範
 

目標
 
1. 舉辦採購實務及學術性研討活動
2. 參與國際性採購人員交流活動
3. 出版採購專業書籍、期刊
4. 協助企業及機關團體建立採購管理制度
5. 培養及訓練採購人才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採購法制與產業發展協會

我們的任務與目標

台灣工程產業到底怎麼了?
為什麼工程業界普遍認為採購法是惡法呢?
我們沒有更好更可行的制度法規嗎?
採購法規劃的制度與精神,保障了敬業合法廠商的工程承包風險了嗎?
採購制度可以設計得更合理,更有效率,而更能促進或創造經濟活力嗎?
我們創造了台灣工程界永續的發展環境了嗎?
我們對工程業界面臨的困境聽到了嗎? 協助改善了嗎?
我們是否為了公平制度而忽略了維持或促進經濟發展的環境呢?
而我們究竟是在限制與政府相關產業的正常發展,還是在促進台灣整體經濟發展呢?



 







 

 

採購法制

採購法在實務問題上主要的幾個面向

一、現行採購制度,不論採購勞務、工程或財務標的性質的不同,採購案件金額達新台幣10萬元以上,即需上網公開招標,此規定造成許多不合理的狀況與流弊。而勞務、工程或財務採購性質不同,卻採用同樣金額標準上網公開招標,就是妄顧事實需要便宜行事。就理論或實務上,不同性質採購作業需要,應將公開招標上網金額作適當調整,尢其對各類規劃。設計或創作型態之勞務採購案件,應發揮管理機制與彈性,檢討如何適當調高上網公開招標的金額,以杜絕因設計費用不足,而採取規格綁標或得標後變更設計等糾紛之混 亂狀況,促進不同性質產業的正常合理發展。

二、自87年採購法實施以來,因為10萬金額以上案件,不論工程.財務或勞務採購案件,均要上網公開招標,各單位辦理工程招標作業人員,為減少或降低上網作業的痳煩與頻率,使得在87年以前中小企業為主的工程採購文化,逐漸被統包或單一大包制。而這樣的比率沒有 標準,完全由工程單位自行決定,這使台灣依賴發展的中小企業傳統結構被打破了,利益被擠壓了,廠商沒有能力與辦法像以前一樣獲利,能再增聘人才。添購設備或財務操作,如此惡性循環導致目前狀況愈來愈差,跟隨著基層整個週邊產業被弱化了,進而相當程度影響台灣經濟的發展。

三、採購法對於公務人員圖利罪的定義要重新嚴格認定,要改變防弊重於興利的觀念,工程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心態相對比較保守,怕違法逾規,制定採購契約及預算作業時偏向保守心態,經常在層層疊疊保守主管與行政幕僚把關下,導致合約內容苛刻,預算偏離市場行 情或底價偏低,導致發包不出去;或雖發包出去了,卻發生執行困難之情形,或造成設計不符合,工程停工糾紛等複雜的諸多問題。
 
四、各機關公開招標案件,隨時上網查閱,不管工程、財務或勞務案件,類似工程其管銷費用比率沒有標準,從0%或3%或5% 或8% 或10%不等,完全隨著承辦單位或個人看法編列,許多案件甚至沒有編列稅額,要廠商在工程施工費用裡自行附加核算進去,極不合理,工程會也沒在管理或審查,任憑各單位或各承辦個人主觀意志編製預算架構,結果導致工程市場混亂,投標廠商無所適從,敢怒不敢言,只好各憑本事,長期下來也是導致台灣工程產業不振原因之一。

五、依據財政部賦稅署所發佈之各種產業之同業利潤標準,工程界之利率約在19~25%,管銷費用率約在6~10%,稅前淨利在6~10%左右,政府稅務機關據此利潤率核定課稅,但是政府招標的工程案件,大多沒有給予上述之毛利率,費用率及淨利率,殊不合理,承包廠商為了擠出一點的利潤,要非常努力管控成本,減少費用,有時即便費盡心力,亦得不到任何利潤,經營非常辛苦。

六、採購法不只是一個規範採購作業程序的法規,乃因它實際執行運作結果,影響台灣經濟的基礎動能,故應重新檢討定義採購法的政策目標與制度,解開台灣基層營造工程業的束縛,發揮經濟理論上的乘數效果。

七、近幾年來政府為保障勞工的權益與福利,不斷調高基本薪資與勞基法相關規定,使得企業勞力成本支出逐年增加,但主計處卻統計實質的勞工所得卻倒退16年,究其原因固然許多,但採購單位發包工程時,各工程主管機關或勞工單位並沒有發佈統一標準工資金額  或人力實際需求數量核實填列,任憑基層工程行政人員,以自我認知經驗或習慣金額編列預算,經常造成預算編列不足或估算錯誤  情 形,但由於工程標單數量僅供參考,廠商估價時間匆促,工法與施作方式等,難以在短時間等標期內,詳細現場了解估算獲得澄清, 因此,常導致廠商估算失誤勉強承包,最後因重大虧損工程無以為繼案件層出不窮。
 因此;為降低類似案件發生比率與機會,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同政府主計單位,依各地方物價水準訂定各類工種每日工資標準 金額,另由工程設計人員編列“案件人力工時詳細數量估算自主檢核表”,據以編列施作工資預算,以有效預防。